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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81执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洪起与张永祥拖欠治疗仪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洪起,张永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81执287号申请执行人:李洪起,男,1953年2月2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北安市。委托代理人:刘树文,1963年10月24日出生,住所地黑龙江省北安市。被执行人:张永祥,男,1962年2月7日出生,原住黑龙江省北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洪起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永祥拖欠治疗仪款纠纷一案中,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安市人民法院(2009)北民初字第161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治疗仪款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共计2818.25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永祥执行期限内未能履行上述义务。现被执行人张永祥居无定所,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洪起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待申请执行期限内被执行人张永祥有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安市人民法院(2017)黑1181执28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亚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邢可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