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02执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余玉芳集资诈骗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玉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02执24号被执行人余玉芳,女,汉族,1982年9月14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娄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13刑终215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4日依法移送执行的余玉芳犯集资诈骗罪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余玉芳违法所得,以李冬连(身份证号码)的名义存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新城支行的存款560398.13元进行了扣划。现被执行人余玉芳正在监狱服刑,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娄底市中级人民(2016)湘13刑终215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文彩审判员 戴跃辉审判员 谭仁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贺建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