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执7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王荣涛与张朋超、黄孝令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荣涛,张朋超,黄孝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6执734号申请执行人王荣涛,男,1975年11月19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被执行人张朋超,男,1987年9月23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被执行人黄孝令,男,1986年1月19日出生,住现市长安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荣涛与被执行人张朋超、黄孝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6民初465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黄孝令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一半义务,金额为21725元;被执行人张朋超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再次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为华审判员 李恒轩审判员 杨建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尚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