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4执27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南通繁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耿永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苏0684执2745号南通繁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耿永林、耿海红:关于申请执行人南通繁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耿永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1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依据是本院(2015)门民初字第00327号民事判决书,案件执行标的为工程款人民币371572元、诉讼费用人民币8983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608元。在执行中,耿海红自愿替其父耿永林提供执行担保,因其未尽担保义务,本院依法扣划其银行存款人民币386500元,除开具申请执行费票据人民币5608元外,执行款人民币380892元已发放申请执行人南通繁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申请执行人南通繁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表示,本案可作结案处理,故本院(2015)门民初字第0032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执结。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