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丽景执民字第3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李董郁、沈志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宁畲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董郁,沈志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丽景执民字第3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董郁,男,汉族,1970年10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云和县。被执行人沈志明,男,汉族,1962年5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云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董郁与被执行人沈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标的190000元及利息,已执行到位标的124000元,未执行标的1776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李董郁于2017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故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文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丽景执民字第335号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建毅审 判 员 蒋达成审 判 员 吴昱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代书记员 蓝欣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