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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执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刘志杰与莫卫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志杰,莫卫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81执219号申请执行人刘志杰,男性,1961年8月15日出生,住林州市。被执行人莫卫林,男性,1981年2月4日出生,住林州市。本院在执行刘志杰与莫卫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永青审判员  彭国喜审判员  李晓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杨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