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执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刘志杰与莫卫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志杰,莫卫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81执219号申请执行人刘志杰,男性,1961年8月15日出生,住林州市。被执行人莫卫林,男性,1981年2月4日出生,住林州市。本院在执行刘志杰与莫卫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永青审判员 彭国喜审判员 李晓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杨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