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02执2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周明喜、牛俊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明喜,牛俊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02执2629号申请执行人:周明喜,男,1970年6月5日出生,住宿州市埇桥区被执行人:牛俊杰,男,1985年1月16日出生,住宿州市埇桥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生效的法律文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王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