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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民初9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深圳市佳信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兴安方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佳信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兴安方达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9923号原告:深圳市佳信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鑫。委托代理人:王小兰,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兴安方达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喻娟。原告深圳市佳信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兴安方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14日在我院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佳信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90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尚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陈剑辉(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