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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2执7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朱x等婚姻家庭、继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x,李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7140号申请执行人朱x,女,198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李x,男,197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朱x申请执行李x离婚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3)西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朱x已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执行内容被执行人李x支付2015年9月至2016年7月子女抚养费每月一千六百元,共计一万六千元及加倍支付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我院在执行期间内,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朱某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3)西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峰审判员 程中涛审判员 凌 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施革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