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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豫1224执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雷振坤申请执行李红春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振坤,李红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年豫12**执8号之一申请人雷振坤,男,1988年10月20日生。被执行人李红春,男,1967年10月10日生。雷振坤申请执行李红春民间借贷一案,雷振坤依据本院(2016)豫1224民初1937号民事判决书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因被执行人李红春和申请执行人达成还款协议,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224执8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当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依据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 斌审 判 员  郭新波代理审判员  宋延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张海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