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7执恢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志明与被执行人张建广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明,张建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7执恢65号申请人李志明,男,1989年11月3日生,满族,农民,住宽城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张建广,男,1982年7月27日生,汉族,农民,承德市兴隆县。申请人李志明与被执行人张建广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8日作出的(2014)宽民初字第1620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所在的在承德市兴隆县,在我县区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宽民初字第1620号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润国审判员 王 宇审判员 张 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王凤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