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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7执恢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志明与被执行人张建广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明,张建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7执恢65号申请人李志明,男,1989年11月3日生,满族,农民,住宽城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张建广,男,1982年7月27日生,汉族,农民,承德市兴隆县。申请人李志明与被执行人张建广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8日作出的(2014)宽民初字第1620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所在的在承德市兴隆县,在我县区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宽民初字第1620号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润国审判员  王 宇审判员  张 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王凤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