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402执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张宗与金克智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宗,金克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402执17号申请执行人张宗,男,汉族,生于1978年9月1日,初中文化,宁夏彭阳县人,住彭阳县,农民。被执行人金克智,男,汉族,生于1980年1月13日,初中文化,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原州区,居民。张宗与金克智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宁0402民特18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3日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9984元,执行费50元,以上标的均未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金克智外出躲避执行,无法找到,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金克智名下车辆已被法院另案冻结。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金克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金龙审 判 员 毛建军助理审判员 李 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赵春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