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81执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金仙子与金吉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仙子,金吉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81执232号申请执行人金仙子,女,1976年12月18日出生,朝鲜族,户籍地吉林省梅河口市。被执行人金吉洙,男,1961年12月13日出生,朝鲜族,农民,住吉林省梅河口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梅河口市人民法院(2016)吉0581民初163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经法院调查,暂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吉0581民初163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伯欣审判员 马万德审判员 郭志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马 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