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2民初5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付营才与陈本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营才,陈本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5275号原告付营才,男,195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委托代理人高扬、张陆峰,商丘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本岭,男,195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原告付营才诉被告陈本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孟捷独任审理。原告付营才于2017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营才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营才撤回起诉。审判员 孟 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郑先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