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7民初1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原告刘广东与被告苏开纯、黄莉、黄大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东,苏开纯,黄莉,黄大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1254号原告:刘广东,男,汉族,1973年2月15日出生。住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二里**楼*单元***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敬涛,四川中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童,四川中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开纯,女,汉族,1970年11月14日出生。住广汉市小汉镇高槽村*组**号。被告:黄莉,女,汉族,1972年11月12日出生。住广汉市小汉镇高槽村*组**号。被告:黄大会,男,汉族,1966年2月15日出生。住广汉市雒城镇岳阳路东段***号*栋*单元***室。原告刘广东与被告苏开纯、黄莉、黄大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原告刘广东于2017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广东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广东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刘广东负担。审 判 长 王晓钟人民陪审员 蒋裔鸣人民陪审员 白玉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张静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