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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30执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韦某英、西林县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某英,西林县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30执94号申请执行人韦某英,女,1970年6月21日出生,壮族,住所地西林县。被执行人西林县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万民,男,汉族,1963年8月19日出生,住西林县。本院在执行韦某英与西林县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西林县达丰粮油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申请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以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在指定的时间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被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桂1030诉前调1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在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梁海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