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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民申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张万海与被申请人王海龙、王福明、燕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达联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万海,王海龙,王福明,大庆燕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达联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合议制案件用)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民申3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张万海,男,196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大庆市龙凤区化祥路*****号4门***室。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王海龙,男,196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王福明,男,197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大庆燕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灼,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安达联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占胜,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张万海与被申请人王海龙、王福明、大庆燕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达联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3)让民再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张万海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朱峰娟审判员  鞠元凤审判员  伍 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季 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