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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222执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吉国财、周福成等与孔繁磊租赁合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国财,周福成,马应福,孔繁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青海省祁连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青2222执127号申请执行人吉国财,男,土族,1978年2月16日出生,祁连县野牛沟乡大泉村牧民,现住祁连县。申请执行人周福成,男,汉族,1982年6月11日出生,祁连县村民,现祁连县富康小区14号楼5单元501室。申请执行人马应福,男,回族,1987年1月1日出生,祁连县村民,现祁连县安民小区2号楼1单元402室。被执行人孔繁磊,男,汉族,1991年1月11日出生,系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居民。本院在执行吉国财、周福成、马应福诉孔繁磊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孔繁磊离开祁连县返回原居住地。我院到被执行人居住地执行,被执行人躲避不见,故相关法律文书的送达以信息形式进行,经传统查控被执行人在居住地无房产登记,一辆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因无法掌控故采取冻结车辆手续措施,经网络查控被执行人在银行有一万余元存款,已扣划并支付申请人,以上财产因无法掌控和不足额,本案无法继续执行,经询问申请人,申请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审判长高现海审判员马伯文审判员陈军二〇一八年七月二日书记员赵国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