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22执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何超群、徐继伟与肇源县合群物业有限公司、郑一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超群,徐继伟,郑一文,肇源县合群物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22执137号申请执行人何超群,男,198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肇源县肇源镇。申请执行人徐继伟,男,197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肇源县肇源镇。被执行人郑一文,女,197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肇源县合群物业公司会计,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肇源县肇源镇。被执行人肇源县合群物业有限公司,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肇源县龙源市工程有限公司楼下。法定代表人:赵立军,职务:经理何超群、徐继伟与肇源县合群物业有限公司、郑一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肇源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5日作出的(2016)黑0622民初30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肇源县合群物业有限公司、郑一文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何超群、徐继伟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肇源县合群物业有限公司、郑一文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何超群、徐继伟确认后,认可人民法院的调查结果。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肇源县合群物业有限公司、郑一文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何超群、徐继伟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肇源县合群物业有限公司、郑一文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何超群、徐继伟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宏志审判员 李中甫审判员 杨崇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李英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