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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民终4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韩忠绍与韩路师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忠绍,韩路师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终44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韩忠绍,男,194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山东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有立,山东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路师(曾用名韩平师),男,197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澎,济南历城君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韩忠绍与被上诉人韩路师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0112民初647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了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韩忠绍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2015年10月,韩路师强行拆除韩忠绍所盖石墙,侵害了韩忠绍物权,理应由人民法院受理。韩路师辩称,韩忠绍与韩路师争议的范围是两个宅基地之间的空闲地,土地管理部门对于空闲地也没有进行确权,因该空闲地产生了纠纷,不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韩忠绍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韩路师拆除盖在韩忠绍地平石墙上的大门;2、韩路师负责将砖墙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10000元;3、诉讼费用由韩忠绍承担。一审法院认为,韩忠绍、韩路师均执有政府发放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所争议地块位于韩忠绍集体使用权证西边北侧部分,韩路师之母李爱英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南侧部分。但韩忠绍所持集体使用权证西部北侧注明的为巷道,韩路师之母李爱英所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南则为空闲地。两份集体使用权证对相同位置记载不同。此纠纷应属于集体土地权属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驳回韩忠绍的起诉。本院认为,韩忠绍、韩路师所争议地块位于韩忠绍集体使用权证西边北侧部分,韩路师之母李爱英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南侧部分,此纠纷系集体土地权属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因此,一审法院裁定驳回韩忠绍的起诉并无不当。综上,韩忠绍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立营审判员  刘忠东审判员  武绍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徐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