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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1民初4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洪德发与庄德生、柳文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德发,庄德生,柳文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21民初4595号原告:洪德发,男,196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沙县富口镇。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维森,福建佳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庄德生,男,196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螺阳镇。被告:柳文英,女,196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螺阳镇。原告洪德发与被告庄德生、柳文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称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维森、被告庄德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柳文英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洪德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两被告立即偿还尚欠原告货款40680元,并按月利率2%计付自2016年9月25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事实与理由:2016年8月24日,被告庄德生因生产经营之需,向原告购买合板678片,单价为每片60元,货款合计40680元。被告庄德生未能支付货款,承诺一个月内付清,凡超过一个月未付货款,每个月每片付贰元利息。被告庄德生未能偿还货款,原告经催讨未果。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上述货款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依法应共同承担偿还责任。被告庄德生辩称:原告诉称被告庄德生所欠的货款属实,该货款与被告柳文英无关。被告庄德生在紧张的情况下才同意凡超过一个月未付货款,每个月每片付贰元利息,现被告庄德生认为货款不是民间借贷,不应该付利息,被告庄德生现无能力付清货款,愿意分期偿还。被告柳文英未作答辩。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伟明公司提供下列证据:1、两被告的《结婚登记申请书》1份,以此证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户籍资料查询结果1份,以此证明两被告的身份情况。3、德发(西霞美)木业送货单1份,以此证明被告庄德生向原告购买合板678片,单价每片60元,合计货款40680元,被告庄德生承诺一个月内付清货款,凡超过一个月未付货款,每个月每片2元利息。因被告柳文英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应视为其自愿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相关诉讼权利。被告庄德生质证称,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3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能够证明各自举证所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经庭审认证,结合原告、被告庄德生的陈述,对本案主要事实作如下认定:2016年8月24日,被告庄德生向原告购买合板678片,单价每片60元,合计货款40680元。因被告庄德生未能支付货款,向原告承诺一个月内付清货款。并在原告出具的送货单上签注:凡超过一个月,每个月每片合板付2元利息。此后,被告庄德生未支付货款。另查明,被告庄德生与被告柳文英于1990年5月28日登记结婚。综上事实,本院认为,被告庄德生向原告购买合板,双方之间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被告庄德生结欠原告货款4068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被告庄德生未能按约支付货款,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请求被告庄德生支付货款40680元并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6年9月25日起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依据和理由充分,应予支持。被告庄德生、柳文英为夫妻关系,本案债务发生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未能举证证明原告与被告庄德生明确约定本案货款为被告庄德生的个人债务,或者证明被告庄德生、柳文英对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而原告又知道该约定,故本案货款应按被告庄德生、柳文英共同债务处理。被告经柳文英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庄德生、柳文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洪德发货款40680元,并按月利率2%计付自2016年9月25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80元,减半收取490元,由被告庄德生、柳文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达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严 诚速录员  兰 祯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的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