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4执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卢致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致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上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4执16号申请人;卢致渊。被执行人;王槐玉。本院于立案执行卢致渊申请执行王槐玉民间借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案款1008700元,承担执行费12487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10087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724执1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桂泉审判员 黄泽槐审判员 袁 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刘 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