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02执2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孙太启、孙存礼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太启,孙存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02执2483号申请执行人:孙太启,男,1962年8月12日出生.农林牧渔劳动者,住宿州市被执行人:孙存礼,男,1949年10月1日出生,服务性工作人员,住宿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生效的法律文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王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