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4执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胥亚群、李质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胥亚群,李质江,黄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4执605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执行人胥亚群,女,汉族,1968年6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被执行人李质江,男,汉族,1968年7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被执行人黄英,女,汉族,1969年2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费〉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质江、黄英银行存款30万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红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张金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