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5民初10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原告湖南桃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玉宝、王翠、吕银莲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桃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玉宝,王翠,吕银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5民初1048号原告:湖南桃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桃源县漳江镇义丰坊居委会大桥西路。法定代表人:汪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彪,湖南凌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玉宝,男,197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桃源县。被告:王翠,女,198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桃源县。被告:吕银莲,女,195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桃源县。原告湖南桃源农村商业银行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玉宝、王翠、吕银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因被告陈玉宝、王翠现已按约结息,原告湖南桃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陈玉宝、王翠、吕银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桃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桃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陈玉宝、王翠、吕银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交纳2600元,由被告陈玉宝、王翠负担。审判员 龚丽曼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王亚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