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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4执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阳贻勋、吴绍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贻勋,吴绍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上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4执14号申请人:阳贻勋。被执行人:吴绍远。本院于立案执行阳贻勋申请吴绍远民间借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案款12029元,承担执行费80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12029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724执1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桂泉审判员  黄泽槐审判员  袁 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刘 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