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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民初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原告王家晨与被告赵阳一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家晨,赵阳一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03民初861号原告:王家晨,男,1996年1月7日出生,汉族,绿茉莉爱尔兰餐吧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光昇,陕西维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阳一,男,199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原告王家晨与被告赵阳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家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光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阳一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家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拖欠原告装修款102086元,并按照同期贷款利率的年息百分之六计算支付自2016年12月1日至欠款清偿之日的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原告为被告所经营的位于西安市碑林区柏树林38号“碑林区亨复合式餐馆”垫付装修款112086元。经结算后,被告承诺于2016年5月至12月期间结清全部欠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仅支付10000元,剩余款项被告拒绝支付。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决,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赵阳一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记录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结算单一张,证明原告为被告垫付装修款112086元的事实;2、原告与西安千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装修施工合同》,证明原告为被告经营的碑林区柏树林38号“碑林区亨复合式餐馆”装修的事实;3、证人王鹏的证言,证明原告为被告垫付装修款112086元的事实;4、民生银行支付宝代发回单一份,证明被告支付原告欠款10000元。以上证据真实、客观、合法,能够作为查明案件事实的依据,依法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王家晨与被告赵阳一系朋友关系。被告委托原告为其经营的位于西安市碑林区柏树林38号“碑林区亨复合式餐馆”进行装修。2016年3月15日,原告以自己的名义与西安千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装修施工合同》,约定:施工地址西安市碑林区柏树林38号,装修面积180平方米;承包方式全包;工期自2016年3月15日至4月14日;合同价款115394元。装修施工完毕后,原告垫付全部装修款。2016年5月1日,被告出具结算单一份,载明:“于二零一六年五月一日,结算王家晨装修费金额112086元,拾壹万贰仟零捌陆圆,从2016年5月1日—2016年12月1日结清全部装修费用,结款人:赵阳一”。王鹏作为见证人在该结算单上签字。2016年6月21日,被告赵阳一通过支付宝向原告还款10000元。欠款到期后,被告未支付剩余款项,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避而不见,拒绝还款。原告遂向本院起诉。本院认为,被告委托原告为其经营的位于西安市碑林区柏树林38号“碑林区亨复合式餐馆”进行装修,原告完成装修事项并垫付全部装修款。被告向原告出具结算单确认欠原告装修费112086元,并约定还款期限。原、被告之间形成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后被告仅还款10000元,剩余款项拖欠未还,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下剩装修款102086元的请求,于法有据,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未按约定期限全额还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原告要求按照同期贷款利率年息百分之六计算支付自2016年12月1日至欠款清偿之日的利息,于法有据,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赵阳一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阳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家晨102086元,并按照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年息百分之六计算支付自2016年12月1日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42元、公告费690元,由被告赵阳一负担(此款原告王家晨己预交,被告赵阳一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王家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利群审 判 员  朱 璘人民陪审员  闫 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霍晓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