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922民初1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王来胜与徐生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来胜,徐生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922民初1201号原告:王来胜,男。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长军,甘肃祁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生军,男。原告王来胜与被告徐生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王来胜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来胜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来胜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李庆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唐 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