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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04民初4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奚广洪与张鹏、奚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奚广洪,张鹏,奚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04民初4149号原告:奚广洪,男,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晨,江苏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鹏,男,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被告:奚娴,女,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存荣,江苏伟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奚广洪与被告张鹏、奚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奚广洪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李 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雯羽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