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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21执7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岳县支行与丁贵分、周仁超、周小燕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岳县支行,丁贵分,周仁超,周小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2021执7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岳县支行,住所地四川省安岳县。负责人:刘革,行长。被执行人:丁贵分,女,生于1986年7月26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安岳县。被执行人:周仁超,男,生于1962年8月8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安岳县。被执行人:周小燕,女,生于1985年12月21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安岳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2021民初19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12日向被执行人丁贵分、周仁超、周小燕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丁贵分履行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岳县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8791.11元及其利息和给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义务;被执行人周仁超、周小燕对被执行人丁贵分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被执行人丁贵分、周仁超、周小燕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520元、公告费560元、执行费332元。但被执行人丁贵分、周仁超、周小燕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和执行司法查控系统,被执行人周仁超在金融部门有存款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周仁超在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双龙街分社账户上的存款4078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1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国华审判员  王明宏审判员  郭助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颜贵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