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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2执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王锁群与周建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新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冀0632执362号申请执行人王锁群,男,农民。被执行人周建新,男,农民。关于申请执行人王锁群与被执行人周建新健康权纠纷一案,安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632民初5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周建新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锁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周建新给付赔偿款9,824.71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手续,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本院认为,(2016)冀0632民初52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王锁群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已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安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632民初52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