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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4民初11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山东鲁西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山东哈鲁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哈鲁轴承管业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鲁西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山东哈鲁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哈鲁轴承管业有限公司,山东润祥轴承管业有限公司,张立祥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4民初1175号之一原告:山东鲁西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金成,董事长。被告:山东哈鲁轴承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立祥,董事长。被告:山东哈鲁轴承管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志国,董事长。被告:山东润祥轴承管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迟金美,董事长。被告:张立祥,男,196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清市。原告山东鲁西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哈鲁轴承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山东哈鲁轴承管业有限公司、被告山东润祥轴承管业有限公司、被告张立祥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鲁西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880元减半收取1344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均由原告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 鹏审 判 员  周 杨人民陪审员  XX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 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