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4民初11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山东鲁西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山东哈鲁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哈鲁轴承管业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鲁西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山东哈鲁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哈鲁轴承管业有限公司,山东润祥轴承管业有限公司,张立祥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4民初1175号之一原告:山东鲁西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金成,董事长。被告:山东哈鲁轴承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立祥,董事长。被告:山东哈鲁轴承管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志国,董事长。被告:山东润祥轴承管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迟金美,董事长。被告:张立祥,男,196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清市。原告山东鲁西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哈鲁轴承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山东哈鲁轴承管业有限公司、被告山东润祥轴承管业有限公司、被告张立祥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鲁西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880元减半收取1344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均由原告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 鹏审 判 员 周 杨人民陪审员 XX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 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