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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02民初1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邢台方瑞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与张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台方瑞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张胜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02民初1733号原告:邢台方瑞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郭守敬大道南王段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23202768901。负责人:王志刚,该公司经理。被告:张胜利,男,197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南和县,原告邢台方瑞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9日立案。原告邢台方瑞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邢台方瑞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台方瑞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99元,减半收取799.5元,由邢台方瑞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段群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鲁亚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