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12民初4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4290徐州市铜山区柳新镇唐沟村村民委员会与杜庆岁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市铜山区柳新镇唐沟村村民委员会,杜庆岁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2民初4290号原告:徐州市铜山区柳新镇唐沟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柳新镇唐沟村。法定代表人:陈亮,该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传忠,江苏它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庆岁,男,70岁,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原告徐州市铜山区柳新镇唐沟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杜庆岁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徐州市铜山区柳新镇唐沟村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州市铜山区柳新镇唐沟村村民委员会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市铜山区柳新镇唐沟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计65元,由原告徐州市铜山区柳新镇唐沟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王会收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潘玫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