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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22民申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陈谷晔、李朝华与被申请人宜章长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黄姝娟、湖南恒生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毛履平、曹国亮、黄红校、蒋亮月、黄友成、黄费胜、余志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谷晔,李朝华,宜章长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姝娟,湖南恒生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毛履平,曹国亮,黄红校,蒋亮月,黄友成,黄费胜,余志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2民申5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陈谷晔,男,1975年4月16日,汉族,湖南省郴州市人,住郴州市北湖区骆仙路恒利花园*栋***号。身份证号码:4328241975********。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李朝华,女,1977年3月31日,汉族,湖南省郴州市人,住址同陈谷晔,系陈谷晔之妻,身份证号码:3622331977********。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宜章长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郴州市宜章县玉溪镇南京洞开发区107国道宜章县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心内。负责人周继旺,该行行长。原审被告黄姝娟,女,1987年4月15日,汉族,湖南宜章县人,住宜章县玉溪镇文明北路清水村。身份证号码:4310221987********。原审被告湖南恒生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宜章县玉溪镇民主西路宜园宾馆。营业执照号码:431022000018996,组织机构代码证:07715790-3。法定代表人毛履平,系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毛履平,女,1958年9月26日,汉族,湖南省宜章县人,住宜章县玉溪镇文明南路农业银行院内。身份证号码:4328241958********。原审被告曹国亮,男,1958年11月11日,汉族,湖南省宜章县人,住址同毛履平,系毛履平之夫。身份证号码:4328241958********。原审被告黄红校,男,1973年2月22日,汉族,湖南省郴州市人,住郴州市苏仙区白鹿新村**栋***号。身份证号码:4310221972********。原审被告蒋亮月,女,1972年6月19号,汉族,湖南省长沙市人,住长沙市芙蓉区世嘉国际华城*栋****房,系黄红校之妻。身份证号码:4310221972********。原审被告黄友成,男,1985年4月23日,汉族,广西省白色市人,住宜章县玉溪镇聚贤山庄。身份证号码:4526311985********。原审被告黄费胜,男,1972年6月29日,汉族,湖南宜章人,住宜章县玉溪镇文明南路设计院内。身份证号码:4328241972********。原审被告余志忠,男,1963年10月9日,汉族,湖南省宜章县人,住宜章县玉溪镇民主西路**号。身份证号码:4310221963********。再审申请人陈谷晔、李朝华因与被申请人宜章长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黄姝娟、湖南恒生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毛履平、曹国亮、黄红校、蒋亮月、黄友成、黄费胜、余志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湘1022民初1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陈谷晔、李朝华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审 判 长  邓国军人民陪审员  廖小瑜人民陪审员  杨志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吴 静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十)项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一条第(三)项原审开庭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规定的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三)违反法律规定送达起诉状副本或者上诉状副本,致使当事人无法行使辩论权利的;……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