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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4执恢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郎淑娟与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东柏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孙田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04执恢50号关于申请执行人郎淑娟与被执行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东柏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孙田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珲民一初字第8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依申请执行人郎淑娟申请,本案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00元、其他诉讼费用100元、保全费5000元,本案的申请执行费为12400元。在执行过程中,评估费19000元及申请执行费12400元由申请执行人郎淑娟垫交。于2017年6月12日10时至2017年6月13日10时,被执行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东柏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二道白河镇池北区富源公寓3号楼4单元的15套房屋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进行了公开拍卖。在2017年6月13日,买受人李健以1644590元的最高价竟得该15套房屋,并已缴纳全部价款。申请执行人郎淑娟同意被执行人就15套房屋的成交价清偿所有债务,并自愿放弃剩余债权。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郎淑娟全部执行款1644590元。本院认为,(2013)珲民一初字第82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郎淑娟基于(2013)珲民一初字第824号民事调解书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珲春市人民法院(2017)吉2404执恢50号案件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