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3民初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常进才与子长县易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刘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进才,子长县易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刘志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3民初764号原告:常进才,男,汉族。被告:子长县易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子长县瓦窑堡镇金融街物资大楼*楼矿产办室。法定代表人:杜宏伟,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刘志强,男,汉族。原告常进才诉被告子长县易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刘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原告常进才提供的被告刘志强的住所地,本院查找不到被告刘志强,且该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张 剑代理审判员 蔺建华人民陪审员 强小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朱莉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