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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执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周明均、王贤菊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完 毕 通 知 书(2017)川01执527号周明均、王贤菊: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成刑初字第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立案执行周明均、王贤菊申请执行林玉溪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执行标的22936.5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林玉溪家人分别于2014年2月14日和3月6日向本院缴纳赔偿款共计51000元,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将该款项支付给你们,本案已执行完毕。现通知如下:(2014)成刑初字第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关于民事赔偿部分已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