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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81民初3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宋巍与高晓鹏、平顶山市瑞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巍,高晓鹏,平顶山市瑞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邓州市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81民初3289号原告:宋巍,男,生于1989年5月16日,汉族,住邓州市,现住郑州市管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康会冲,男,生于1984年4月8日,汉族,住邓州市。被告:高晓鹏,男,生于1973年11月21日,汉族,住河南省宝丰县。被告:平顶山市瑞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建设路与西环路交叉口向北400米。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邓州市营销服务部。住所地:邓州市新华中路。原告宋巍诉被告高晓鹏、平顶山市瑞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邓州市营销服务部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宋巍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巍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且被告无反诉请求,故对原告宋巍的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宋巍承担。审判员  刘国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田雪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