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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502民初1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王影与范业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影,范业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502民初1318号原告:王影,女,196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本溪满族自治县人,工人,现住本溪市明山区。被告:范业强,男,1974年3月1日出生,汉族,本溪市人,工人,现住本溪市平山区,其他信息不详。原告王影与被告范业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王影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影撤诉。案件受理费21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07元,由原告王影负担。审判员  高攀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崔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