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502民初1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王影与范业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影,范业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502民初1318号原告:王影,女,196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本溪满族自治县人,工人,现住本溪市明山区。被告:范业强,男,1974年3月1日出生,汉族,本溪市人,工人,现住本溪市平山区,其他信息不详。原告王影与被告范业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王影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影撤诉。案件受理费21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07元,由原告王影负担。审判员 高攀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崔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