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5民初30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宋忠财与侯长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忠财,侯长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5民初3057号原告:宋忠财,男,1952年6月4日出生,住山西省稷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恭,河南豫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长根,男,1973年7月13日出生,住温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忠财诉被告侯长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审理,原告宋忠财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忠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忠财负担。审判员 樊世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任稳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