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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5民初30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宋忠财与侯长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忠财,侯长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5民初3057号原告:宋忠财,男,1952年6月4日出生,住山西省稷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恭,河南豫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长根,男,1973年7月13日出生,住温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忠财诉被告侯长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审理,原告宋忠财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忠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忠财负担。审判员  樊世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任稳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