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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02民初1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邱霞与张中秋、杨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霞,张中秋,杨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002���初1457号原告:邱霞,女,196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人,住抚州市临川区。被告:张中秋,男,196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人,住抚州市临川区。被告:杨琴,女,198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人,住抚州市临川区。原告邱霞与被告张中秋、杨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霞、被告张中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邱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张中秋、杨琴立即连带偿还原告邱霞借款40万元及利息(从2012年3月5日起按月息三分计算至还清);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0年到2012年被告张中秋以资金困难为由向原告提出借款,原告先后分四次借给被告张中秋共40万元,被告张中秋均分别出具了借条并注明月息三分或四分,答应短时间内归还。后被告张中秋仅陆续支付部分利息,在原告多次催问下,被告张中秋于2015年3月3日给原告写了一张40万元的欠条,并注明利息以原四张借条时间计算。此后经多次催收,被告仍不归还。被告杨琴系被告张中秋妻子,张中秋向原告借款发生在其与杨琴两人办理结婚登记后,该借款系两被告婚姻期间共同债务,被告杨琴应对被告张中秋的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为此依法提起诉讼。被告张中秋辩称:原告诉称借款40万元实际借款本金为20万元,另有20万元为利息,且实际借款人是我南城的一个朋友,原告本人也清楚此事。2015年3月3日我出具40万总借条之前已支付利息29万元,之后还支付了3万元利息,共计已支付利息32万元。被告杨琴未应诉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邱霞与被告张中秋系朋友关系。2010年5月至2012年3月期间,被告先后四次向原告借款,并分别向原告出具了借据。其中,2010年5月10日借据内容为:今借到邱霞人民币拾万元整,每月利息3分,每月按月还利息;2010年11月12日借据内容为:借邱霞人民币壹拾万元整,按月付息,利息0.03元计算;2010年11月18日借据内容为:借到邱霞人民币壹拾万元整,按月付息,利息0.03元计算;2012年3月5日借据内容为:借邱霞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借期四个月,利息4分;2015年3月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总欠条,内容为:今欠到邱霞人民币共计肆拾万元整,欠条上并注明有“共计本金400000元”字样。同时,被告在2010年5月10日借条反面注明有:“邱霞款4张已转本金欠条1张,利息以4张时间计算”字样。诉讼中,被告陈述已支付原告利息32万元,其中在2015年3月3日出具总欠条之前支付了29万元。在此之后支付3万元。原告认可被告在出具总欠条之后付了3万利息事实,但包括该3万元被告实际支付利息为29万元,对2015年3月3日之前被告尚欠的利息原告表示放弃。被告主张其已支付32万元利息未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另查明,被告张中秋与被告杨琴于2008年12月5日登记结婚。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被告出具借条4分及欠条1份、抚州市临川区民政局出具的被告婚姻登记信息,经原、被告质证、陈述,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为凭,原、被告之间借���关系成立。被告负有向原告还本付息的义务。关于借款本金,被告分4次向原告借款,每次借款金额为10万元,并分别出具了借据,在支付了部分利息后将4笔借款结转为一张总金额为40万元欠条,被告并注明该40万元为借款本金,本院认定涉案借款本金为40万元。被告主张借款后已支付原告32万元利息,原告只认可其中的29万元,对此被告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本院认定被告支付了原告利息29万元。原、被告在借据中约定了借款利率分别为月息3分、4分,超出了法律规定的上限,对超出月息2分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已按月息3分支付了的利息,应予支持。从被告2012年3月最后一笔借款至2015年3月被告出具总欠条的借款40万元按月息3分计算,被告应付利息为43.2万(40万*3%*3年*12个月),被告已支付的利息包括在2015年3月3日之后支付的3万元款项应视为支付2015年3���3日之前结欠的利息。对2015年3月3日之前被告还尚欠的利息原告表示放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2015年3月3日之后的借款利息应按月息2分支持原告的主张。涉案借款发生在被告张中秋、杨琴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被告张中秋、杨琴共同债务,被告张中秋、杨琴对涉案借款及相应利息负有共同偿还的义务。综上,被告张中秋、杨琴应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0万元,从2015年3月3日至全部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息2分计算向原告偿付利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中秋、杨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邱霞借款40万元,并自2015年3月3日至全部借款还清之日按月息2分计算偿付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被告张中秋、杨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良发人民陪审员  游佩英人民陪审员  万园秀二〇一七年七月一十九日书 记 员  黄文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