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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刑更2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马世杰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世杰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刑更2296号罪犯马世杰,男,198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现在浙江省金华监狱服刑。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2日作出(2013)台黄刑初字第6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世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违法所得予以继续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执行机关浙江省金华监狱于2017年7月3日提出减刑九个月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马世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马世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在本次考核期间获得五个表扬。罪犯马世杰已履行生效判决所判处的罚金人民币33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原有考核积分换算衔接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马世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罪犯马世杰至今未履行完毕生效判决所判处的财产性判项义务,综合罪犯马世杰犯罪的性质、情节、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情况、监内消费及改造表现,本院依法扣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世杰准予减刑七个月(刑期自2013年2月19日至2022年10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 革人民陪审员  胡希群人民陪审员  宋红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钱 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