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004刑初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别某1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别某1
案由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9004刑初360号公诉机关仙桃市人民检察���。被告人别某1,女,196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小学文化。因涉嫌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2017年4月18日被仙桃市公安局羁押,2017年4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5月3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7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仙桃市人民检察院以鄂仙检刑诉【2017】2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别某1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仙桃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俊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别某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8日上午,别某2、余某在被告人别某1的家门前菜地里发现别某1非法种植的毒品原植物后,别某1的儿子杨某1将毒品原植物铲除。仙桃市公安局毛嘴派出所民警接警后赶到现场。经清点,别某1非法种植的毒品原植物共计780株。2017年4月25日,经中国科学院武汉植物园鉴定,别某1非法种植的毒品原植物为罂粟科罂粟属植物-罂粟,为毒品鸦片原植物。经审理还查明:被告人别某1于2017年4月18日下午向仙桃市公安局毛嘴派出所自动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别某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杨某1的证言;证人杨某2的证言;证人杨某3的证言;证人别某2的证言;证人余某的证言;被告人别某1的供述和辩解;仙桃市公安局毛嘴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中心现场图;检查笔录;仙桃市公安局毛嘴派出所仙公(毛)扣字【2017】57号扣押决定书(副本),仙桃市公安局毛嘴派出所扣押清单;仙桃市公安局毛嘴派出所证据保全清单;照片;中��科学院武汉植物园植物鉴定报告;被告人别某1的户籍信息证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别某1非法种植罂粟780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别某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别某1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险性,可以对被告人别某1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别某1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对涉案的罂粟780株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彭彩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段祎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