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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02民初1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红艳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02民初1685号原告王红艳,女,1974年9月22日生,汉族,现在吉林省梨树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分公司。原告王红艳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认为,按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红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96元,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退还原告王红艳。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倪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