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2民初7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祖云与张信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祖云,张信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2民初7363号原告:王祖云,男,197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江南区,号码430426197307159030。被告:张信堂,男,197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号码362428197503213731。原告王祖云与被告张信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祖云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宏华二0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滕颖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