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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2民初32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肖志军与宜兴市韵薇电子陶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志军,宜兴市韵薇电子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2民初3260号之一原告:肖志军,男,1963年8月8日生,,汉族,住宜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晓辉(受肖志军的特别授权委托),陕西菲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宜兴市韵薇电子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和桥镇西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61512414C。法定代表人:管献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超(受该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肖志军与被告宜兴市韵薇电子陶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肖志军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肖志军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志军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25元(已减半收取),由肖志军负担。审 判 长  鲁军华人民陪审员  韩尧中人民陪审员  周盘中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朱 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