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9刑初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赵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09刑初282号公诉机关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男,1988年8月25日出生。2014年5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4年9月27日刑满释放。2017年5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经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藁城区看守所。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藁检公诉刑诉[2017]2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朝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18日7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石家庄市藁城区北席村某网吧上网时,趁上网的郝某某在电脑桌上睡着时,将郝某某放在电脑桌上的一个钱包及一部土豪金苹果6PLUS手机窃走,钱包内装有452元人民币及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经价格认定,土豪金苹果6PLUS手机价值1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郝某某的陈述,杜某某、张某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及监控视频光盘、辩认笔录、石家庄市藁城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告人赵某某户籍证明、被告人赵某某之前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的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日起至2017年11月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赵某某退赔被害人郝某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45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文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云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