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民辖终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王允楷、王某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允楷,王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民辖终5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允楷,男,197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女,200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法定代理人:杨某,女,1980年10月4日出生,住平阳县,系原告王某之母。上诉人王允楷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2017)浙0326民初414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王允楷上诉称,其与被告均未在浙江省平阳县鳌江镇实际生活,为方便诉讼,应当将本案移送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本案原告王某要求确认座落在平阳县××××一间两层房屋归其所有,故平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瓯翔审 判 员 胡爱玲审 判 员 陈莉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吴洋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