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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5民初2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黄光秀与朱英生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光秀,朱英生,路玉宝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5民初2398号原告:黄光秀,男,196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宁宁,山东天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江,山东天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英生,男,196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立刚,山东友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路玉宝,男,196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黄光秀与被告朱英生、被告路玉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黄光秀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光秀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光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20元,减半收取4260元,由原告黄光秀负担。审判员 仝 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相维筱 来源:百度“”